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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子荣纪念馆章程


第一章    总    则

第一条 为促进海林市文物事业的发展,发挥博物馆的功能,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和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《杨子荣纪念馆章程(草案)》。

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:海林市杨子荣烈士陵园。

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:全额拨款事业单位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更好地保护、研究文物。

牡丹江是剿匪的东部重镇、匪患猖獗地区,土匪打着保安军先遣军旗号为非作歹,百姓苦不堪言。为广大群众培养爱国情感的重要阵地,了解剿匪文化,学习革命传统、陶冶道德情操。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,加强革命传统教育,推动红色旅游活动的发展。

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文物征集、收藏、保护、研究和展示。

(二)举办红色文化展览,开展社会教育活动;

(三)宣传杨子荣精神;

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:海林市子荣街一号

第二章    举办者及决策、监督机构
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:海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。建馆资金由海林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,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。

第八条 本单位设馆长1名。馆长是本单位的管理、决策者。

第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
(四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五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

第十条 馆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、签名。馆长办公会记录由馆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一条 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馆务会议;

(二)检查馆务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二条 本单位是事业单位,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、检查。

第十三条 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第十四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。

 第十五条 杨子荣纪念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、依法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、调拨及从公安、工商等部门接受。

 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文物管理组,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。

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。

第十八条 当本单位终止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。

第三章    奖    罚

第二十条 为博物馆捐赠展藏品的单位和个人,博物馆将为其颁发证书、纪念品。

第二十一条 为博物馆资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,捐款的团体和个人,博物馆将为其颁发证书、纪念品,加以宣传。

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成果显著的优秀专技人员,博物馆将为其颁发证书、纪念品和奖金;获得国家、省、市表彰或在国家、省、市报刊上发表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奖金。

第四章    经费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:

1、 工资(包括临时人员);

2、 为实现博物馆宗旨而发生的购置费用;

3、 为实现博物馆宗旨而发出的活动支出;

4、 为实现博物馆宗旨而发生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;

5、 其他正当开支。

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,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(税务)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章    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五条 除文物藏品以外,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,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。

第六章      章程的修改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馆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。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 2020年 3月 1 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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